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钟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22民初1925号 原告: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256号中加国际大厦5幢16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城新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