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991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中路466号(汇鑫大成国际)14幢办公60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01952818。
法定代表人:杨伟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杨,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194XD。
法定代表人:许良发,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道公司)与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和2021年5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通过以上网络查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唐 伟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