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991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中路466号(汇鑫大成国际)14幢办公60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01952818。

法定代表人:杨伟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杨,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194XD。

法定代表人:许良发,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道公司)与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和2021年5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通过以上网络查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唐 伟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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