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787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中路466号(汇鑫大成国际)14幢办公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东侧唐宁公馆15幢109、2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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