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787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中路466号(汇鑫大成国际)14幢办公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东侧唐宁公馆15幢109、2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了(2022)皖1124民初787号保全裁定书,冻结了冻结被申请人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9,247.16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9,247.16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