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江***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062号
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中路466号(汇鑫大成国际)14幢办公60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01952818。
法定代表人:杨伟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迪,公司员工。
被告: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闸区外环北路488号鸿鸣金属交易中心B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83175710P。
法定代表人:夏建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江***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7元,减半收取6143.5元,由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传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美美
附本案适用及参考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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