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26民初2798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中路466号(汇鑫大成国际)14幢办公60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019528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西门小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973951524。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安徽省麦道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