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586号
原告:常州诺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MKHCXL。
法定代表人:黄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科伟,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创普能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46395396Y。
法定代表人:胡晓康。
原告常州诺佩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创普能源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诺佩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文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