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淮安联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3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开民初字第18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联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工业集中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淮安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劳动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联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