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玑衡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5524号
原告:天津玑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淮安软件园)4-3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玑衡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玑衡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玑衡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天津玑衡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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