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黑鸟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91民初2738号 原告: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淮安软件园二期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广州黑鸟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五龙岗龙新街11号4楼4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梦公司)与被告广州黑鸟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黑鸟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科学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黑鸟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科学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1月22日签订的《滑轮提升提篮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合同金额165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滑轮提升提篮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交货日期为2022年1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逾期未发货且拒绝沟通不接电话。原告先后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律师函》,被告均不予理会。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广州黑鸟科技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原、被告通过微信商讨定制滑轮提升提篮等事宜。2022年1月22日,原告江苏科学梦公司(甲方)与被告广州黑鸟科技公司(乙方)签订《滑轮提升提篮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滑轮提升提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金额,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仟***拾元整(大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6%、运费、烤漆、打磨等…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即人民币(大写)壹仟***拾元整(¥1650元)…交货日期:2022年1月31日;收货地点: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府西路与滨海街辅路交叉口泉州科技与规划馆…乙方擅自终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无法履行合同等情况下,应当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告支付货款165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发货未果。2022年3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以其母公司江苏科学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于3月8日通过微信以其自身名义向被告发送《律师函》。 审理中,原告**,除案涉合同外,其母公司还与被告签订了3份合同,被告均未按约发货,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四份合同后,被告才发送两个快递至淮安,但因其母公司已另行购买相关产品,遂拒收,此后双方就返还货款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起诉后再次发短信与被告协商,被告回复称“8000分8个月给你”,原告未予同意。 以上事实,有滑轮提升提篮采购合同、聊天记录、解除合同通知书、律师函及原告**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广州黑鸟科技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返还货款及赔偿违约金。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滑轮提升提篮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原告科学梦公司依约支付货款后,被告广州黑鸟科技公司未能按约供货,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仅就合同解除后货款返还及违约责任问题进行协商,因此可认定案涉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对违约责任亦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1650元并支付违约金1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黑鸟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15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广州黑鸟三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上诉账号:62×××95,被告上诉账号:62×××03)。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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