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安软件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891民初499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软件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承德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成,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承德南路266号4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淮安软件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园公司)、第三人江苏科学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梦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软件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成、第三人科学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软件园公司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医疗费36262.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032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206元、残疾赔偿金94400元、精神伤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60838.93元,不要求第三人科学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2017年8月2日进入第三人科学梦公司工作,居住在被告软件园公司有偿提供给第三人的公寓,由第三人缴纳物业服务费。2018年1月9日下班后,原告在***生间正常洗衣服时被卫生间突然脱落的墙砖砸伤右脚,致原告住院治疗,因被告提供的房屋质量及管理问题导致原告受伤,应由被告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故原告提起上述诉请。 被告软件园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侵权行为,对原告的损害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并非本案法定的责任承担主体,该房屋是被告出租给第三人,自2015年至事发,涉案房屋一直在第三人管理控制之下,被告并未对房屋以及内部设施享有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同时涉案房屋的整体物业由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管控,被告也没有参与具体物业管理的合同或法定义务,因此不论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或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均不是本案中原告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认为其医药费应当扣除原告本人通过医保或是向单位报销抵扣后的金额进行计算,同时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计算标准过高,要求调整,护理费我公司认为应当按每日90元计算,营养费按每日18元计算,原告不存在误工损失,鉴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请求依法裁判,交通费我公司不予认可。 第三人科学梦公司述称,涉案承租的房屋是由被告提供,而且由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原告使用过程中,因提供的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受伤,在此过程中,第三人并不对房屋承担管理以及房屋质量的责任,应当由房屋提供者即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与第三人无关,而且第三人并没有收取原告的房屋租金。原告受伤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我公司也不是侵权人,与我公司无因果关系,我公司为职工提供住宿,但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反而每月交管理费给被告,被告有安全管理义务,对于原告的受伤应承担责任,我司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软件园公司购买软件园人才公寓后将公寓出租给第三人科学梦公司,第三人科学梦公司将公寓免费提供给第三人公司的员工居住。原告2017年8月2日入职第三人科学梦公司,居住在人才公寓3号楼226室。 2018年1月8日晚,原告在226室的卫生间准备洗衣服时,被卫生间内墙面坠落的瓷砖砸伤右脚,后被送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期间行右足第1、2、3耻骨切开复位固定术,个人花费医疗费30977.16元,后又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并住院治疗4天行右足耻骨内固定取出术,个人花费医疗费5285.77元,合计医疗费36262.93元。经本院委托淮安市淮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因故致右足第1趾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右足拇指丧失功能75%以上的致残程度分级为十级,原告伤后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2206元。 审理中,被告陈述该226室卫生间内墙上的瓷砖在被告购买公寓时已经存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已经找人将瓷砖贴好。被告还主张瓷砖坠落原因系原告在卫生间不慎滑倒时手拽到淋浴的花洒管线致瓷砖被拽脱落,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 原告受伤前在第三人公司领取的平均月工资为10278元,受伤后5个月内原告从第三人处领取工资为41071.62元。 另查明:2018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人才公寓的所有人、出租人,应当确保租赁房屋的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原告被房屋卫生间坠落的瓷砖砸伤,被告虽辩称系原告不慎滑倒时拽到花洒管线至瓷砖脱落,但被告并未举证证实,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陈述的房屋物业已交由第三方物业公司管理问题,即使房屋由第三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但本案系房屋内卫生间的瓷砖坠落造成伤害,物业系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服务,房屋内部的卫生间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故不能免除被告责任。第三人科学梦公司作为房屋承租人,将租赁房屋提供给本单位员工居住使用,即使免费,亦不能免除其应对租赁房屋设施的安全性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第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存有过错。原告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系其放弃权利体现,故根据本案当事人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 对原告损失问题。其医疗费36262.93元得到票据及病历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酌定765元。对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定6000元。对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定2700元。对误工费,原告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原告受伤前后收入对比,结合鉴定意见确认的误工期限,原告主张误工费为10320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交通费,原告因伤治疗花费一定交通费应属必然,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对鉴定费2206元,得到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和2018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原告主张94400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精神伤害抚慰金5000元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上述损失合计158153.93元,应由被告赔偿94892.36元。 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软件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94892.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原告负担479元,被告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12)。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纪 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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