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异75号
申请人:泰州鼎豪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水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睿,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负责人:黄建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州鼎豪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提供了民事判决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营业执照等证据。
本院查明,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26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将其对江苏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其他从权利转让给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次日,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白果树企业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江苏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其他从权利转让给白果树企业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并分别于2019年1月3日、1月4日在《江苏经济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及担保人。同年1月5日,白果树企业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与泰州鼎豪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白果树企业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将其对江苏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其他从权利转让给泰州鼎豪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并通过短信、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等形式通知了债务人及担保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已依法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泰州鼎豪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书面认可受让方取得该债权及相关权益,现申请人泰州鼎豪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泰州鼎豪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钱惠彬
人民陪审员 蒯立云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