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破申15号
申请人: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迎宾大道睿懿园**。
法定代表人:吴庆康。
被申请人: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叶文选。
本院在执行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宣告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2020年6月15日,本院对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对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超69660000元,至今未获清偿,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在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
本院认为: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对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主体适格,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清偿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且明缺乏清偿能力。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树平
审 判 员 刘安丰
审 判 员 张志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春明
书 记 员 徐承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