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破14号之四
(2021)苏1203破38号
申请人: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齐贵,泰州市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主任。
本院在执行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发现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决定将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苏1203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7月13日,本院指定泰州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破产清算过程中,根据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因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润拓建设有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如单独进行破产处置,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其债权债务关系,会影响资产清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促使破产清算案件的顺利推进,合理处置两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管理人提出的申请予以许可,依法裁定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润拓建设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2021年12月27日,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其拟定的《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在法院裁定确认该分配方案后,管理人已按该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主要破产工作已基本完成,故请求法院终结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润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现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润拓建设有限公司主要破产工作已基本完成,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润拓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树平
人民陪审员 姚明华
人民陪审员 杨伟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卢春明
书 记 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