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破申53号
申请人: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城国际花园**。
负责人:齐贵,主任。
被申请人: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高港科技创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叶文选,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润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高港科创园创业大道北侧**楼>
法定代表人:王树伟,总经理。
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本院同意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泰公司)、江苏润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拓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管理人认为:润拓公司系庆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的办公场所均在庆泰公司厂区内,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资产混同情形。合并破产清算有利于客观真实反映两家公司状况,更好地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庆泰公司、润拓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如单独进行破产处置,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其债权债务关系,会影响资产清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促使破产清算案件的顺利推进,合理处置两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管理人提出的申请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润拓建设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树平
审 判 员 程华国
审 判 员 罗树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卢春明
书 记 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