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鼎豪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恢407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鼎豪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水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睿,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鼎豪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台海商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迄今仍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陵区的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10××56号、泰州国用(2001)第号】、海陵区海陵南路321号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10××54、10××53、10××52号、泰州国用(2002)第号】,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拍卖抵押、查封的上述不动产。本院认为,合法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房地产,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之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陵区室的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10××56号、泰州国用(2001)第号】、海陵区海陵南路室的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10××54、10××53、10××52号、泰州国用(2002)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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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金红
审 判 员 戴古贤
审 判 员 许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章文宏
书 记 员 汤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