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

3670某某与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3670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江苏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江苏联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14195137U,住所地江苏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文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宏胜,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苏东,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靖江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计156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朱成良
人民陪审员  黄丽波
人民陪审员  展静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孙 洁
书 记 员  祁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