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500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量力钢材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邱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朝生,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5月22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67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成都中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270140.1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为4510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另委托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江苏庆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的线索,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及联系人已于2020年10月9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福猛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