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泽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华浩与被告***、江苏天泽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京市*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5民初4180号
原告:**,男,1997年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婷,*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
被告:*苏天泽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47931XQ),住所地在南京市*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苏天泽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婷、被告天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被告天泽公司承接了南京市*宁区将军大道山水华门岭秀苑室外装饰工程,并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银雇佣其从事外墙钢结构等室外装饰工程。2017年12月4日,经结算,**银尚欠其工资共计9640元。其所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银支付劳务报酬9640元。二、被告天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银未应诉。
被告天泽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银系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与其并无合同关系,其亦未雇佣**,**应向**银主张权利;其与**银之间系劳务清包关系,且其已实际超付***工程款3万余元,故其无连带清偿义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被告天泽公司与被告**银签订《劳务班组清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南京市*宁区将军大道岭秀苑23#103室室外干挂石材及铝板幕墙分包给**银施工。后**银雇佣原告**对其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同年12月4日,***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人工工资9640元(****)元,64*260=16640,支付了7000元,欠9640元。”出具欠条后,***一直未支付该款。
审理中,被告**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欠条、劳务班组清包施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应当支付报酬。经双方结算后,***向**出具欠条,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付。**要求被告天泽公司对**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银支付原告**劳务报酬96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