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朱巷土石方工程队

句容市文化广电体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句非诉行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文化广电体育局。住所地句容市宁杭南路南门冷库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句容市朱巷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朱巷村21号。
负责人***,系该工程队投资人。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文化广电体育局与被执行人句容市朱巷土石方工程队行政处罚一案,句容市文化广电体育局作出的(句)文罚字(201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决定,被执行人应当缴纳30万元罚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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