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句非诉行审字第16号
申请人句容市文化广电体育局,住所地句容市宁杭南路南门冷库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句容市朱巷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朱巷村21号。
负责人***,系该工程队投资人。
申请人句容市文化广电体育局于2013年1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句)文罚字(201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3月4日申请人依法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遂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句容市文化广电体育局申请执行的(句)文罚字(201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