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鲁全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袁家边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南京鲁全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袁家边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袁家边路18号九乡雅苑。
负责人:***,该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鲁全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麟铺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袁家边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袁家边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南京鲁全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全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55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家边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提交的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的每日记录表统计中加盖的印章并非申请人在该期间使用的印章,也没有查到印章的使用记录。本案涉及的管控费用需经过申请人的两委进行核查并研究讨论决定,但案涉费用并没有经过申请人的两委核查通过;2.原审代理人擅自进行调解违反了申请人的自愿原则。综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5526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调解内容违反了申请人的自愿原则,故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家边村委会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21页《麒麟街道袁家边社区“控违人数”每日记录表》与鲁全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一致,虽然袁家边村委会主张每日记录表中加盖的印章并非其在该期间使用的印章,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鲁全公司或他人伪造了印章,也未能提交证据否定每日记录表记载的事实,且袁家边村委会在原审中已当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至于本案所涉的管控费用是否需经过申请人两委核查程序以及有无经过两委核查通过,属于申请人内部管理事项,不足以成为否定每日记录表所记载事实的依据。关于申请人所述其原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擅自进行调解违反了申请人的自愿原则的主张,经查,*家边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从富代表袁家边村委会参加原审诉讼时,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包含进行和解、调解,***依据委托书的授权参加原审法庭调解,并代表袁家边村委会与鲁全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并未超出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原审据此出具(2019)苏0115民初155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的调解协议,并不违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调解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家边村委会要求撤销(2019)苏0115民初15526号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袁家边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