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华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南华家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南华家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2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106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南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南华家具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颜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孙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