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华家具有限公司

***与山东南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商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南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南华家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吴魁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