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图广告有限公司

5223扬州市大图广告有限公司与周金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12民初5223号
原告:扬州市大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扬州市大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大图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大图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扬州市大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