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维扬区裕信建安装潢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3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负责人:陆新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卿,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陈文钧,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茅倩玉,女,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扬州宠贝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472698X,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维扬区裕信建安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钧。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文钧、茅倩玉、扬州宠贝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扬州市维扬区裕信建安装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3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材料,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后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谈话笔录、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319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刁安心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