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执2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维扬区裕信建安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维扬区裕信建安装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3民初10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申报财产令等材料,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扬州市维扬区裕信建安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本院已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处置完***、***名下位于扬州市友谊路××室、××室的两处商业不动产,变现到位价款110万元,扣除承租人装修、改建费120104元,公告费800元、拍卖费3000元、评估费14255元、诉讼费用20942元、执行费19878元后,分配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921021元。另外,本院扣划了扬州市维扬区裕信建安装潢有限公司存款75024元,但案外人黄新提起了执行异议诉讼,目前该案尚未审结,故该笔款暂不具备发放条件。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03民初10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刁安心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