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恒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镇江恒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12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恒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恒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11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镇江恒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款331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706.5元(以3312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8日计算至2018年2月8日);如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7元,减半收取3233.5元,由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恒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0646.20元。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已被其他多起民事执行案件及刑事案件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冷库、设备等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巨大,现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都未能得到处理,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羁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案件申请执行标的350646.2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11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