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03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1075W。
法定代表人:季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镇江恒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惠民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71081848E。
法定代表人:朱荣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与被告镇江恒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苏0282民初8034号民事裁定,冻结恒祥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瑞盛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金额为23万元。同年8月11日,瑞盛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恒祥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镇江恒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及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