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恒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恒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034号

申请人: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1075W。

法定代表人:季亦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恒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惠民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71081848E。

法定代表人:朱荣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与被告镇江恒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瑞盛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祥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6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镇江恒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