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12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巫开云,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许志国,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镇江润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镇江润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行政相对人镇江润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镇南村境内的集体所有的1667平方米(合2.5亩,东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9、J13、J14,西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19,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4、J17、J19,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2、J4、J5、J6、J9)土地退还给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镇南村31组;二、限期拆除镇江润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镇南村境内的集体所有的1667平方米(合2.5亩,东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9、J13、J14,西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19,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4、J17、J19,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2、J4、J5、J6、J9)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镇江润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560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以(2019)苏1112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但上述所需执行的内容由当地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利于发挥地方行政机关的优势,稳妥有序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镇国土资监处徒[20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组织实施。
二、终结(2019)苏1112执917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