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利民建筑工程处

镇江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利民建筑工程处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212号
原告:镇江新区利民建筑工程处,住所地镇江市姚桥镇姚镇村三队。
法定代表人:姚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
负责人:陈峰林。
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住所地南京市石鼓路**。
负责人:蒋振雄,该局局长。
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利民建筑工程处与被告镇江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镇江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镇江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绪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