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060号
原告:***诚静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
法定代表人:王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志,系辽宁哲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突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国。
原告***诚静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突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编号:XMHZ-01-2021)合同标的262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7875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2日,原告中标取得黑龙江冀东水泥(丙方)篦冷机房噪音、窑筒体风机噪音治理项目,中标价1262500元。2021年3月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编号:XMHZ-01-2021)前述案涉《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262500元作为管理费归被告所有的约定对于原告属于重大误解,并且显失公平。在《项目合作协议》签订时,原告认为项目盈利,目前经核算原告并不盈利,因此前述《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对于原告属于重大误解。另外,被告利用优势等与原告签订前述《项目合作协议》谋取暴利,违反了平等、互利、公平原则,对于原告属于显失公平。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应当予以撤销案涉前述《项目合作协议》。特来院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由于***诚静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突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诚静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诉求在另案中已向本院提起反诉。现***诚静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属于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起诉讼,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诚静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8元,退回原告***诚静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军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