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0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诚静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6-3号(2-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浑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突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11号禾盛京广中心F座60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诚静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突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2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诚静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诚静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3元,减半收取2786.5元,由上诉人***诚静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天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