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2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211486473,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中茵龙湖国际家苑**。
法定代表人:吕海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雷三恰,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34356840Q,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宝相寺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应返还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800000元。二、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均未作出回应。
二、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从***银行账户扣划了568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冻结时间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如需续冻,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其余未发现二被执行人银行、支付宝等有大额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三、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制作的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的568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81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