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184号
申请人: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B538N2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廷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猛、程杰,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211486473,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海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12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苗黄线西阳村附近)。
申请人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