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1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211486473,住所地徐州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海霞。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3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232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21年4月至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J×××××雪佛兰牌车辆一台,因未实际扣押,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中,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果。
4、2021年9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