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03民初7115号

原告: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新城区中茵龙湖国际家苑9-2-1802室。

法定代表人:吕海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三恰,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三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224060元、利息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8年3月份带工人在原告承包的大吴镇的工地施工,在2019年1月之前原告已经将被告及所带工人的工资全部支付给被告,但款项被被告挪用,后来工人又找到原告,原告考虑工人也不容易就借给被告224060元,把被告拖欠工人的工资支付了,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专业和(或)工种作业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徐州双楼物流园区搬迁房一期,劳务作业地点:徐州贾汪区大吴街道。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工人施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后因被告拖欠工人工资,原告为平息事端,向被告提供借款22406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浩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零陆拾元正。欠本款在2019.3.1归还。如果不按时归还本款,本人要按每月千分之五利息结算。”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合同、***书写的欠工人工资的欠条,结合原告的陈述,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2406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如不按时归还借款,按每月千分之五结算利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即产生利息8962.4元,原告仅主张3000元,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24060元、利息3000元,合计227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侠

人民陪审员  贾新华

人民陪审员  汪安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