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67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1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案款126,69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28,197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1,502元,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