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747徐州龙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747号
原告:徐州龙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新区上海路西、黄河路北(现新苑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陈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翡翠城20号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周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龙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徐州龙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龙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龙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徐州龙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波
书记员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