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657号
申请人:江苏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NK07U04,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周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龙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82348372G,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龙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徐州龙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20000000元。申请人江苏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0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龙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振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谷艺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