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泰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菏泽泰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2517-1号
原告:山东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林经理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56524394X4
住所地:牡丹区中山路与太原路交叉口
被告:菏泽泰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久朝经理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CU5BN90
住所地:开发区岳城办事处北邻松花江路南侧菏泽市金信票证印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东侧
原告山东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泰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菏泽泰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0835.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包括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菏泽泰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0835.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包括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友朋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武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