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502执312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665236130
被执行人海宁市红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69700569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红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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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