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5582号
原告: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898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惠峰新村154东。
责任人:何建刚。
被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5幢801、802、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杨肖杭。
被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敢山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
原告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