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1007号之一

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敢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65236130X。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玉,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依法转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09元,由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於 芳

人民陪审员  陈茹新

人民陪审员  包利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芮珏

书 记 员  陈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