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1007号之一
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敢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65236130X。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玉,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依法转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09元,由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於 芳
人民陪审员 陈茹新
人民陪审员 包利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芮珏
书 记 员 陈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