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纳威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264号 原告:江苏华纳威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锦丰路东侧、纬十二路南侧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2598MY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敢山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6523613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纳威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华纳威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纳威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