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02民初6358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费为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