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4510号
原告: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898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敢山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苏州光华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