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04民初302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公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翁旋福,经理。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供电局,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15号。
负责人:*正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供电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420元,退回原告4420元。
审判长熊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