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488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其成,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瑚,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会办公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00000945A。
法定代表人:翁旋福,总经理。
被告:***远渔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20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25884092。
法定代表人:迟国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德树,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辜长和,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远渔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辜长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1.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351.50元本院向其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卢文胜
人民陪审员 朱进德
人民陪审员 黎细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 原